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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西兰地方治安官

 地方治安官(Justice of the Peace)由总督按照司法部长的推荐加以任命。地方治安官通常由议员提名。

  地方治安官有两项主要职责:
  ﹒证实法定声明、遗嘱和保险索赔等文件。他们也可以签发搜查令﹔
  ﹒在地方法院审理一些轻微刑事和交通违章案件。

  新西兰大约有一万名地方治安官。你可以在黄页电话簿上查询到你当地地方治安官的联络详情。

  17岁以上的成人通常由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,而17岁以下的青少年则由社会福利部的儿童、青少年及家庭服务处(Child, Youth and Family services)、警察署的挽救青少年处(Youth Aid)以及青少年法庭处理。